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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1437号之一

关于申请人范爱华与被执行人付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爱华,付朝坤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1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爱华,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独树镇朱元村和庄58号,身份证号:412922197809185722。

被执行人:付朝坤,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券桥乡黄庄村小竹园88号,身份证号:411322199001063816。本院在执行范爱华申请执行付朝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范爱华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朝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14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审 判 员  娄啼鸣

代理

审判员  王任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