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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995号

河北金伟橡塑助剂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金伟橡塑助剂有限公司,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伟橡塑助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02XXXX。法定代表人段金堂,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付新发,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59XXXX。法定代表人周金刚,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伟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6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6807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明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冯新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美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