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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380号之一

赵世学、陈雄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世学,陈雄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世学,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陈雄飞,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雄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雄飞偿还赵世学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3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