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仁县人,户籍地:永仁县宜就镇拉古村委会下拉古村,现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兴小区楚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玉明,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沐某某,女,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大普吉村。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0000及借款利息,尚余借款本金89000元及借款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