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1002行初6号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法定代表人常建秦,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许昌市财政局,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唐群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大著,该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财政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焕然,任厅长。委托代理人张赛,该厅税政处(条法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建厂,该厅法律顾问,河南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昌市财政局、河南省财政厅撤销行政行为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武子
审 判 员 佘萌萌
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