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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81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813号原告张广东与被告熊背乡孤山村孤山组、第三人马志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