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813号原告张广东与被告熊背乡孤山村孤山组、第三人马志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