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广场支行,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林匹克广场支行。被执行人宋春艳。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