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陶文永,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从章,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文永与被执行人王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从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陶文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从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