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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374号

李树群与范文梅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李树群,范文梅,徐志军,王红芬,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清华职业学校,石家庄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374号

原告:李树群,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山区。

被告:范文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第三人:徐志军,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马头工业徐家庄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54********。

第三人:王红芬,女,1962年8月6日出生,住磁县。

第三人: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清华职业学校,地址:磁县辛庄营乡徐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该校校长。

第三人:石家庄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安小龙原告李树群与被告范文梅、第三人徐志军、王红芬、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清华职业学校、石家庄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李树群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计2311元,由原告李树群负担。

审判员  胡红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