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301号罪犯肖鹏飞,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2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1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肖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69.1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肖鹏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鹏飞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熊淑兰
审判员 袁美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