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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宫女子美容会所与被执行人陕西《三秦都市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明宫,陕西《三秦都市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明宫女子美容会所,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北二环锦园新世纪A-M5。个体业主:卜立琴。被执行人陕西《三秦都市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雷一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明宫女子美容会所与被执行人陕西《三秦都市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明宫女子美容会所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 勇

审判员 王建斌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