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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宋新杰与被执行人汤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新杰,汤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杰。被执行人汤海龙。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

审判员  曲 峰助理

审判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