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邱宏军,系局长。
被执行人:薛凤丽,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新民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薛凤丽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执行罚款人民币61,390.00元;2、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至2016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30,540.00元。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因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由政府多部门配合统一集中执行,我院已将此类案件请示上报“新民市整顿违法占地领导小组”,待其批准、决定后按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路庆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