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541号原告杨少东,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碾子山区农家乐种子经销处个体业主。被告许枝喜,男,42岁,汉族,扎兰屯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东诉被告许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东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少东负担。
审判员 张学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功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