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7民初541号

原告杨少东诉被告许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少东,许枝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541号原告杨少东,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碾子山区农家乐种子经销处个体业主。被告许枝喜,男,42岁,汉族,扎兰屯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东诉被告许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东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少东负担。

审判员  张学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功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