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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1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负责人杨建东,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