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方龙泉与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龙泉,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方龙泉,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工业园区广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方龙泉和被执行人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易欣铁油嘴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回归工程广安街6号的房产,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成交,机器设备抵押在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3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具备有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邱良名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