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务山与被执行人朱雪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务山,朱雪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戚务山。被执行人:朱雪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务山与被执行人朱雪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委托威海市大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雪骄名下的威海市万福山庄-71号、-72号两套房产。2016年11月16日买受人陶利(身份证号码37062019440111101X)以1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万福山庄-71号房产;买受人赵正堂(身份证号码370633194202180030)以1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万福山庄-72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雪骄名下的威海市万福山庄-71号、-72号两套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朱雪骄名下的威海市万福山庄-71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陶利所有、万福山庄-72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正堂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