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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54号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宋学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宋学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2241-8。

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宋学亮,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宋学亮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学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