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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1216号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庆发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杨庆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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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才,局长。被执行人杨庆发,男,汉族,1942年1月4日生,住德惠市惠发街道松柏村1社。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庆发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院(2016)吉0183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文涛

代理

审判长  程天民

代理

审判长  王小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