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安,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胥彪,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吴嬿玲,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谢国安与被执行人胥彪、吴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1880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1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翀
审判员 梁欢龙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