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春市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桂林、黄圣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袁桂林,黄圣平,吴红玲,江西丰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04982-X法定代表人:周金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桂林,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圣平,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被执行人吴红玲,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丰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圣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春市宏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桂林、黄圣平、吴红玲、江西丰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桂林、黄圣平、吴红玲、江西丰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尚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