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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46号

沈道丽与徐家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道丽,徐家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道丽,女,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府城宝龙商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徐家来,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道丽诉被执行人徐家来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沈道丽的医疗费等44025.8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家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皖1126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