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道丽,女,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府城宝龙商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徐家来,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道丽诉被执行人徐家来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沈道丽的医疗费等44025.8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家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皖1126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