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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民尚与被告于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尚,于福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667号原告陈民尚,男,汉族,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岳家沟村6组(身份证号61011119560426253X)。被告于福民,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小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尚诉被告于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尚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民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