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民尚与被告于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尚,于福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667号原告陈民尚,男,汉族,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岳家沟村6组(身份证号61011119560426253X)。被告于福民,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小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尚诉被告于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尚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民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