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28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7826053-2,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林金瑞,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陈爱琴,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金瑞、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林金瑞、陈爱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林金瑞、陈爱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金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爱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43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发现被执行人林金瑞、陈爱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