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40-2号-1-6层。
负责人:崔希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许洪彦,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德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许洪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