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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487号罪犯毛勇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勇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41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10月3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毛勇力自2014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7月获考核分98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2.2分。如2015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分,同年7月至12月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共2分;2014年三季度至2015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5次获奖励分共8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305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5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毛勇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毛勇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勇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