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665号之一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段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段军,倪启慧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朱华乔,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段军,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城镇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倪启慧(段军之妻),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段军、倪启慧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鄂0115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8777元。因二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该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4日以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高问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