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彭奇与高启典、常德兴广龙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兴广龙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琦,常德兴广龙建材有限公司,高启典,常德市兴广龙新型建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监22号原审原告:彭琦,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审被告:常德兴广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高仕雄,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高启典,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原审被告:常德市兴广龙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投资人:高小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彭奇与原审被告高启典、常德兴广龙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市兴广龙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九十八百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