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7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凌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凌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凌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凌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