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6民初2432号

周某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梁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民初2432号原告周某。被告梁某1。

原告周某诉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1于2010年9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后被迫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草率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打架。婚后没有共同财产。2013年8月原告借其父母的30000元想做生意,结果被被告赌博输光。2014年9月,双方因争吵打架闹离婚后分居。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仍无法复合。原告为此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梁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儿子梁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周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3、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在2015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梁某1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2015)宾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1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3。2014年9月双方闹矛盾后分居,原告带女儿梁某2回娘家生活,儿子梁某3跟随被告生活。在本案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201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亦没有联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遂于2016年7月18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4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带女儿梁某2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有了裂痕。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没有珍惜机会,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2014年9月起女儿梁某2跟随原告生活,儿子梁某3跟随被告生活,孩子已分别适应其生活环境。从有利孩子身心××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关于女儿梁某2由原告抚养,儿子梁某3由被告抚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由其自行负担抚养女儿梁某2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自行负担抚养儿子梁某3的抚养费,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未能在本案中就儿子梁某3抚养费进行协议,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梁某3的抚养费不作处理,梁某3的抚养费可以另行主张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

二、女儿梁某2由原告周某抚养,儿子梁某3由被告梁某1抚养。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松

审 判 员  葛 琨

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