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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372号之一

符史军与被执行人颜小武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史军,颜小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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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符史军,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

委托代理人:蒙志波,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颜小武,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史军与被执行人颜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小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符史军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借款本金1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本院执行费13124元。在本案的诉前保全阶段,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琼海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小武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房产所有权【海房权证海字第131××号】、【海房权证海字第131××号】,以及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房产所有权【海房权证海字第6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小武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世纪大厦住宅小区有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国用(2011)第00××号,面积16.6平方米,对应8B号房;海国用(2011)第00××号,面积16.6平方米,对应9B号房】。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了上述房地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房地产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