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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执字第48-1号

李永信与黄克珏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信,黄克珏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信,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黄克珏,男,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本院在执行李永信与黄克珏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4日向黄克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克珏向李永信支付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万元及本案执行费。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劲

代理

审判员 周 绪

代理

审判员 王泽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