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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方彬与曹凯、王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彬,曹凯,王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赵方彬(曾用名赵彬),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曹凯,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妍(被告曹凯之妻),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方彬与被执行人曹凯、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