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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694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69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负责人冯伯仲,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传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XX,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

审 判 长  杨玲冰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莎

代理

审判员  邱桂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嘉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