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69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负责人冯伯仲,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传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XX,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
审 判 长 杨玲冰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莎
代理
审判员 邱桂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嘉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