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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证件号码411421198510101643。委托代理人黄喜全,律师被执行人吴某,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兰吴某鑫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豫1421民初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吴某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黄某兰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吴某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吴某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黄某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吴某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黄某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