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5222号
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刁剑坤,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俞煌和被告刁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俞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刁剑坤十倍赔偿俞煌货款99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3日,俞煌在淘宝网平台上刁剑坤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5袋破壁灵芝孢子粉,价款共计995元。俞煌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涉嫌非法添加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的破壁灵芝孢子粉,且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刁剑坤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刁剑坤住所地在辽宁省××区。对于合同履行地,根据俞煌提供的证据,其购买货物时与刁剑坤的淘宝店铺约定通过快递公司运输货物,故刁剑坤将货物交给承运的快递公司即完成交付义务,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快递公司揽件的辽宁省××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本案依法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