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东升、王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升,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54岁,汉族,号码342201196111290616,住宿州市。被执行人:王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2201197501181815,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李东升申请执行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