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957号
原告:顾永录,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杜得菊,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顾永录与被告杜得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顾永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永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