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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957号

原告顾永录诉被告杜得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永录,杜得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957号

原告:顾永录,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杜得菊,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顾永录与被告杜得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顾永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顾永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