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恢811号

王进凤申请杨永良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进凤,杨永良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811号(2016)黑1281执恢811号

申请执行人:王进凤。

被执行人:杨永良,1957年10月20日,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凤与被执行人杨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