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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533号

钱勇与闫茂胜、金齐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勇,闫茂胜,金齐妹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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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钱勇,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生,凤阳县人,住址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闫茂胜,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金齐妹,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钱勇与金齐妹、闫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