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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执159号

王某与谢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谢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30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8年2月29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 法定代理人王学宁,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黎族,住琼中县,系王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丽春,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黎族,住琼中县,系王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莲,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琼中县。 上述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琼9030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莲支付赔偿款4540元及案件受理费406元,两项共计4946元。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莲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谢莲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946元,但被执行人谢莲逾期不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莲在琼中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有个人存款账户,并有款项来往。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莲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996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方国强

审 判 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甘晓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