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020号申请执行人金建群,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曹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浦城县。本院在执行金建群与曹军(2016)浙0782执100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2执100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楼豇炜执 行 员 虞问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龚奕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