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从英与怀远县皖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从英,怀远县皖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469-1号申请执行人:叶从英,女,1946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皖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贾俊成,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从英与被执行人怀远县皖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