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7811号

天津大唐泓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寇忠玉、天津市静海区西口林海饭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大唐泓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寇忠玉,天津市静海区西口林海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7811号原告天津大唐泓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商业街A2-20。法定代表人赵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星全,天津海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忠玉,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静海区西口林海饭店,地址天津市梁头镇西贾口村南100米。经营者吕俊荣。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大唐泓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忠玉、天津市静海区西口林海饭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大唐泓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根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