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尹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738号罪犯尹忠,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尹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08月02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07月16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8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0月07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尹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违纪被扣分一次,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检察机关意见,该犯系累犯,且违纪一次,罚金未缴纳,建议酌情扣减刑期。本院认为,罪犯尹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且因违纪被扣分,财产刑未执行,应予以酌情扣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王九霄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