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异29号案外人:刘明英,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泽茂,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余万河,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邹进,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余万河与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明英对保全执行标的邹进在綦江区永新镇菜市北街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执行异议的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明英撤回对本院(2016)渝0110执3126号案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其彬
审判员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