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519号
原告:张丽霞,女,汉族,1960年9月25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林廷敏。
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新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林廷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凤,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张丽霞承担。
审判员 :陈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