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旭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创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琴,四川创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胡旭琴,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创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学园街2幢底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4295-0。法定代表人刘亿。本院在执行胡旭琴申请执行四川创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7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审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7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