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泉州安信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维斯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安信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维斯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安信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金龙玉霞社区池峰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6797-1。法定代表人李金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维斯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办事处南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0687-3。法定代表人袁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安信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维斯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维斯凯鞋业有限公司址在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在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厂房内设备。现因上述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诉讼处理中,未能拍卖;厂房内设备经本院两次拍卖均流拍,暂未能变现。除上述暂未能变现财产,现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