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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03号

王光平与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光平,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03号

原告:王光平,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才柱,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光平与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涉案工程造价申请鉴定,2016年11月11日因其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

原告王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建桥工程款262048.60元、违约金32034.8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审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6日我中标后与被告签定工程承包协议,修建三岔村西河桥,签订协议后我组织人力设备贷款筹资开始施工,到10月份竣工,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2年11月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320348.60元,期间因该工程属一事一意项目工程,由市财政拨款100000.00元,该笔扶持款到位后,被告仅支付给我58300元,剩余的41700元至今未支付给我,现在被告实际欠我工程款262048.60元,根据建筑工程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为涉案工程的工程协议及工程审核报告,该证据材料载明该工程的发包方为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店村村民委员会,本案中原告列沂源县南鲁山镇三岔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与工程发包方名称不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光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莉

代理

审判员  吕春萍

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